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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
乐人口计生〔2007〕77号
发布单位: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时间: 2008-04-29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201-2007-0001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乐人口计生〔2007〕7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行政服务中心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再生育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人口计生委<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实施再生育审批的规定>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4]24号)以及省、市人口计生部门要求,经市人口计生局班子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再生育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8年1月1日开始,收回柳市、虹桥两镇农村照顾生育第二孩审批权。各乡镇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对象,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统一审批。
2、为方便群众,提高效率,保留柳市、虹桥两镇人民政府已经设立的计生服务窗口,继续实行再生育全程代理便民服务,切实做好再生育审批受理和前期审查工作。
3、市行政服务中心人口计生窗口和各乡镇计生办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审批期限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再生育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若有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违反审批规定行为的,对有关失职工作人员予以党政纪处理,同时依法撤销该对象的《再生育证》。
4、该通知自2008年1月1日实施后,原先《关于授予柳市、虹桥两镇农村照顾生育第二孩审批权的通知》(乐计生[2002]19号)文件予以废止。
 
 
 
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0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