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 认 办 法
各乡镇计生办:
为准确确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根据浙政发[2006]2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
二、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乡镇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市人口计生局确认后,接受温州市人口计生委的检查、监督,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1、本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的当年按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评议。村民委员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确定的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以及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规定,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集体评议,确定拟上报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10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4、市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市人口计生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奖励扶助对象的材料后,及时核对证件和上报材料,并组织力量抽查核实,经复核后,将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举报电话,在《乐清日报》、乐清人口网等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每年5月底前,将最终审查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市财政局和市农村合作银行,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并于每年6月15日前报省、温州市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乡镇政府和市人口计生局要规范收件和归还手续,及时将有关证件材料发还申请人。
5、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查。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将死亡的、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与城镇居民结婚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奖励扶助对象按确认程序上报(退出表见附件2)。经审查确认后,从下期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或奖励扶助金。市人口计生局每年要对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和奖励扶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应停止发放养老金或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及时将退出名单提交市农村合作银行。
附件1:《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
2:《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表》
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0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