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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市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和部分计划生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乐计生〔2005〕57号
发布单位: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发布时间: 2008-04-30 公开方式: 完全公开
索引号: YQ000-A0201-2005-0004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关于全市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省有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字﹝2005)7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养老金”和“奖励扶助金”)是指市财政专项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养老金和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市计生局、市财政局和代理发放机构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养老金和奖励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
(一)市计生局负责核实享受养老金和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养老金制度和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对象及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二)市财政局负责在代理发放机构设立养老金和奖励扶助金发放专户,并根据市计生局提供的养老金和奖励扶助金对象人数和本办法规定的发放标准,将养老金和奖励扶助金列入预算,并将养老金和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入发放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帐核算和管理。
    (三)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市计生局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和养老金对象名册建立对象个人账户,根据委托发放要求按时将奖励扶助金和养老金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和养老金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给市计生局和市财政局,同时上报给省级代理发放机构。
第五条 成立乐清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和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办公室(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公室”),由市计生局和市财政局人员组成,资金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养老金对象和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调整、变更,个案信息档案的建立,数据汇总分析、总结及日常管理监控工作。
第六条 奖励扶助资金和独女户父母养老金的发放对象
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生育;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存一个男孩或者男孩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对象的确认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业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存一个女孩或女孩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第七条 奖励扶助金和养老金标准。经审核合格的农村独子户家庭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农村独女户家庭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发放,符合享受对象现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审批时间为起算点发放。
第八条 奖励扶助金和养老金的预算编制
(一)市计生局应在每年的9月底前将下年度奖励扶助和养老金对象的个案信息和汇总信息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及省、温州市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计生局提供的下年度奖励扶助和养老金对象的信息以及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扶助和养老金标准,测算下年度奖励扶助资金和养老金需求规模,并引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
    (一)发放机构。委托乐清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奖励扶助金和养老金发放机构。由市财政局、市计生局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必须按照委托服务协议要求,履行职责,开展服务。
(二)发放时间。奖励扶助金和养老金由各乡镇农村信用社按年度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年12月底,奖励扶助对象需持资金管理办公室核发的《乐清市农村部分奖励扶助对象光荣证》、《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光荣证》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各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奖励扶助金和养老金。
资金管理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底将奖励扶助对象和养老金对象个案信息及所需要资金额等资料提供给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收到奖励扶助对象和养老金对象个案信息等资料经核对无误后应及时将所需经费拨付给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第十条 奖励扶助资金和养老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此项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以及抵扣个人贷款等款项。
第十一条 建立奖励扶助金和养老金发放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对奖励扶助对象和养老金对象的公示、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方式,确保奖励扶助金和养老金安全发放到户到人。
第十二条  加强对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资金运作情况的监督。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要建立严格的资金发放管理流程和操作规程,若发现有不按代理发放协议规定履行资金发放义务或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和养老金的,资金管理办公室将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奖励扶助金和养老金管理、发放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变更奖励扶助对象和养老金对象范围和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奖励扶助专项金和养老金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和养老金管理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无效证明的。
    第十四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和养老金的,由市计生局和市财政局追回已领取的奖励扶助金和养老金,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计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