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
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各乡镇计生办:
为了准确确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切实落实奖励扶助政策,根据浙人口计生委[2005]24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农村独生子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解释如下:
一、农村独生子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
享受农村独生子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存一个男孩或男孩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享受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解释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的规定
1、“农业户口”的界定以公安部门登记的户口性质为标准;农业户口人员包括渔民、盐民。
2、丧偶或离异后现无配偶的,以本人的户口性质界定。
3、城建制“农转非”人员,有承包责任田,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的,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参照农业户口给予享受。
(二)关于“1973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的规定
1、1979年9月3日前,生育子女数量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浙革[1973]17号)“不要超过养两个孩子”的规定;
2、1979年9月3日至1982年3月7日间,生育子女数量和间隔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浙革[1979]108号)“每对夫妇最好生育一个子女,不得超过两个,两胎间隔时间在4年以上”的规定;
3、1982年3月8日至1985年2月8日间,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件(试行草案)》第八条第二款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浙政[1984]38号)的规定(见附1);
4、1985年2月9日至1990年1月2日间,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1985年施行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以及《关于多胎和超计划二胎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县农村完善具体生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1986]41号)的有关条件(见附2);
5、1990年1月3日至1995年9月27日间,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1990年施行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条第二款以及《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的条件(见附3);
6、1995年9月28日至2001年12月29日间,生育第二个子女必须符合1995年施行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见附4);
7、在1992年3月31日以前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我省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规定,在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8、1982年3月8日之前,符合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普遍认为是事实夫妻关系生育的列入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9、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范围。
(三)关于“现存一个男孩或男孩死亡现无子女”的计算口径
1、现存子女数包括现存的生育子女(含送养、寄养、离婚判随前配偶的子女)和现存的合法收养(含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子女;
2、合法收养的子女计算为收养人的现存子女数;
3、子女遗弃或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应计入现存子女数;
4、合法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在生育子女之后死亡的,视同现存子女数计算。
(四)关于“年满60周岁”的规定
1、奖励扶助对象出生时间和年龄的认定,以本人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
2、年龄以个人分别计算,如夫妻一方已达到60周岁的,一方享受。
3、已超过60周岁的,以批准时间起算。
4、每年的奖励扶助对象为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60周岁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1、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终身未生育的夫妇;
3、单身收养子女的;
4、受到刑罚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5、2005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四、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3、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5、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附件1:1982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暂行规定》(浙政[1984]38号)的有关规定
附件2:1985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关于多胎和超计划二胎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县农村完善具体生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1986]41号)的有关规定
附件3:1990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附件4:1995年《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乐清市计划生育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