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对象和部分计划
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办法
各乡镇计生办:
为准确确认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对象和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根据《浙江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5]23号)、《关于对农村独女户父母实行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乐委办[2004]52号)和《关于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乐政办发[2005]42号)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确认条件
(一)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存一个女孩或女孩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存一个男孩或男孩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确认程序
确认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对象和奖励扶助对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议、乡镇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市计划生育局审查确认后,接受温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检查、监督,上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一)本人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度的5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填写《乐清市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对象申请表》或《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与附件2),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二)村民委员会审议
村民委员会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办法确定的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以及有关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议,经集体讨论后,确定拟上报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和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资格条件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申请人所在村张榜公示十日,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名单于当年7月底前上报市计划生育局。
(四)市计划生育局审查确认
市计划生育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拟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和奖励扶助对象的材料后,及时核对证件和上报材料,并组织力量抽查核实,经复核后,将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和奖励扶助对象名册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在《乐清日报》、《乐清人口网》等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每年8月底前,将最终审查确认的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和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提交市财政局和资金委托发放机构(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立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和奖励扶助对象个人信息档案。并于9月底前报省、温州市计生委、财政部门备案。
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乡镇政府和市计生局要规范收件和归还手续,及时将有关证件材料发还申请人。
市计划生育局于每年9月底将本辖区下一年度新增的、按上述程序确认的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和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汇总后,上报省、温州市计生委备案。
(五)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和奖励扶助对象退出审查。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要及时将死亡的、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与城镇居民结婚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和奖励扶助对象按确认程序上报(退出表见附件3与附件4)。经审查确认后,从下期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或奖励扶助金。市计生局每年要对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和奖励扶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应停止发放养老金或奖励扶助金的人员,及时将退出名单提交资金发放机构(市农村信用合作社)。
附件1:《乐清市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对象申请表》
2:《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表》
3:《乐清市农村独女户父母养老金对象退出表》
4:《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退出表》
乐清市计划生育局
乐清市财政局
200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