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
乐计生〔2003〕28号
各乡镇计生办、财政组,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根据国计生发〔2001〕127号和浙计生委〔2002〕20号文件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提高育龄群众满意程度,经研究,决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服务项目
1、孕情、环情监测;
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二、免费服务对象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和待岗人员为免费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对象。外来流动人口(乐清市外)落实避孕节育手术的经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无用工单位的或该用工单位确有困难的,按浙江省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全省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结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浙计生〔2001〕51号文件)执行。其他对象按原渠道报销。
三、收费标准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四项手术的手术费要严格执行浙价〔1998〕462号、浙财综〔1998〕154号、浙计生〔1998〕13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费和结算。
四、经费结算方法
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对象,凭手术费和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费正式票据,报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报销。市计生局按总人口基数,山老区每人2元,四大集镇每人0.8元,其余乡镇每人1元,下拨给各乡镇,由各乡镇包干使用。
五、经市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引发的并发证,在市计划生育指导站和市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治的医疗费,由市计划生育局审核后,凭正式票据给予报销。
六、各乡镇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市计生、财政、物价、卫生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如发现有欺骗行为的,将通报批评,核减节育手术经费,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200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