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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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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浙人口计生委[200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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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年以后出生,已满六十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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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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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4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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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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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夫妻户口册、身份证;独生子女户口册;
3、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71年以后出生);
4、结婚证、离婚证,若为事实婚姻、无离婚证等情况需村级三个人以上证明;
5、收养证(被收养独生子女78年4月1日以后出生),78年4月1日以前出生的,需村级三个人以上证明;
6、个人承诺表;
7、村委会评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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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申请。申请人相互及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连同所需证明材料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2、村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复审确认
附附件1:指南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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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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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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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11:30
14:00----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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