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审批
法律依据:
⑴《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
⑵《计划生育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必须经调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涉外调查需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⑶《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系统内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统计调查。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所负责归口管理统计调查,承担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