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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
生
育
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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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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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个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井下作业一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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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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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6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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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人口和计划生育窗口(乐成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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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同时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女方近期一寸照一张,具有其他情况的夫妻,还应当附相关的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收养登记证、子女或原配偶死亡证明、病残儿鉴定等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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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局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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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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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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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
11:30
12:3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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